广西墙体广告 一女子站在4米高的挡土墙上与邻居吵架,后被邻居做出打人的动作吓得摔在地上,形成十级伤残。受伤女子申诉索赔。7月24日,那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断定。
卢某住在那坡县城。2014年4月11日,她和老公在与邻居存在争议的宅基地施工,引来邻居黄某爱人的不满,两家人初步争持起来。卢某站在自家4米高的挡土墙上,手持铁铲一边走一边与黄某爱人争持。墙另一边的黄某做出打人的动作,站在墙上的卢某受惊欲躲避,不小心从挡土墙上掉下摔伤。卢某的老公打电话报警,黄某爱人将卢某送到医院医治。
经那坡县人民医院确诊,卢某的伤情为颅脑损害、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右肺损伤、右侧肩胛骨及右尺骨骨折。卢某住院医治36天,花费3万多元。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卢某所受损害为十级伤残。卢某与黄某无法到达抵偿协议,遂申诉黄某,恳求抵偿医疗费、残疾抵偿金等共12万多元。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对卢某老公和黄某老婆所作的询问笔录可证实,两边在争持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不过,被告黄某供认原告卢某是在其做出威吓动作的情况下才躲避摔伤的。因此,被告黄某与原告卢某所受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卢某在4米高的挡土墙上边行走边与被告争持,但挡土墙上没有任何防护方法,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预见险情发生的也许,但却未采纳自我防护方法,致使其摔伤。因此,原告对自身所受损害也存在过失,对其所受丢掉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抵偿责任。法院断定由原告卢某自行承担其各项经济丢掉的40%,被告黄某抵偿卢某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