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一人所欠债务,全家共同承担?8月20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2年8月29日,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谷某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条约。条约中,胡某承诺欠款于2012年9月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胡某却迟迟未能归还。2014年5月,胡某因病身亡。胡某身后遗留下公积金存款共计11万余元。同年8月,经公证处公证,胡某的遗产中50%份额由胡某的父亲及妻女共同继承(另外50%为胡某妻子个人所有)。因胡某的病故,无人偿还其所欠款项,谷某无奈将胡某的父亲、妻女全部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支持胡某诉求,一审判决,胡某3万元欠款,由胡某的父亲、妻女共同偿还。为何一个人的债务,却要全家人共同承担?承办法官表示,胡某向谷某立据借款3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胡某应当偿还谷某借款。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胡某父亲、妻女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已超过借款金额,遂判决由胡某的父亲、妻女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