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墙体广告 近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成心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7月,被告人舒某某伙同乡民以运载砂石的重型货车压坏了本村公路为由,将梅某某的两辆货车拦住,请求付出10000元过路费。被告舒某某等 人在梅某某付出了1000元后放行其间一辆车。随后,两边到一乡民家就餐洽谈,因梅某某不同意被告人后舒某某等人的定见引发口角,被告人舒某某便用菜刀将 梅某某的左手臂砍致轻伤,致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投案自首,并活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动构成成心伤害罪,综合思考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分,故作出上述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