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发票抽奖挂号期间
本期通常发票抽奖挂号期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详细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2015年10月20日上午9∶00在义马市国家税务局七楼会议室开奖。抽奖挂号和开奖时间如有改变,以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为准。
二、参加抽奖活动的通常发票规划
参加抽奖活动的发票为在三门峡市辖区取得的印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9种通用机打通常发票,其发票代码第8-12位为:20013、20023、20033、20043、20065、30011、30022、30031、30042,发票的号码规划为从三门峡市国税机关宣告的契合条件的通用机打通常发票。
发票代码第8-12位为20054、20076、20085、20092、30051的通用机打通常发票不参加抽奖;通用手工通常发票、通用定额通常发票、运送定额通常客票、出租汽车定额通常发票、电信公司冠名通常发票不参加抽奖。
三、通常发票抽奖挂号方法
参加抽奖活动的花费者可通过以下2种方法中的任意1种将取得的通常发票信息进行挂号并参加抽奖。每张参加抽奖挂号的通常发票信息只能录入1次,不得重复录入。每张通常发票参加抽奖后,当期不论该张通常发票是不是中奖,均不能参加往后各期的通常发票抽奖。在通常发票信息录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交税效力热线(国税)进行咨询。
(一)花费者取得契合规矩种类的通用机打通常发票,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ha.cn),点击“涉税查询—发票流向查询―发票抽奖录入”模块,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人交税人识别号、估计金额、开票日期5项必录信息,录入信息自动与通常发票网络效力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精确的通常发票信息将进入通常发票抽奖数据库。花费者也可选择录入联络方法(非必录信息),以便在中奖后及时联络兑奖。
(二)花费者取得契合规矩种类的通用机打通常发票,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ha.cn),点击“涉税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模块,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人交税人识别号3项信息,查询到通常发票流向信息后,再继续录入开票日期和估计金额,查询通常发票开具详细信息,录入信息自动与通常发票网络效力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精确的通常发票信息将进入通常发票抽奖数据库。
四、奖项设置
本期通常发票抽奖奖项设置六个等级,共576个中奖名额,奖金估计110000元。
一等奖1名,奖金10000元;
二等奖5名,奖金各3000元;
三等奖20名,奖金各500元;
四等奖50名,奖金各300元;
五等奖100名,奖金各200元;
六等奖400名,奖金各100元。
五、开奖方法
本期通常发票抽奖活动为现场抽奖,抽奖活动本着“揭穿、公正、公正”的原则,在公证部分、新闻媒体以及群众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全部有用挂号的通常发票信息,将随机排序,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的方法进行,依照奖项等级(六等奖—一等奖)次第顺次抽出中奖通常发票信息,1张通常发票只能有1次获奖机遇,现已中奖的通常发票不得继续参加其他奖项的抽取。
六、中奖效果发布
本期通常发票抽奖活动中发作的中奖通常发票信息将在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mx.12366.ha.cn)、《黄河时报》上发布,持票人也可到三门峡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效力厅进行查询。
七、兑奖方法
(一)中奖发票的兑奖时间为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逾期未兑奖视为自动扔掉兑奖。
(二)中奖人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复印件和自个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在取得发票地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效力厅进行兑奖,并填写《通常发票抽奖领奖情况挂号表》。
(三)中奖人兑奖时,由担任兑奖的税务人员对其所持发票原件进行发票真伪断定,断定无误的在中奖发票上加盖“已兑奖”戳记后方可兑奖,并留存中奖发票复印件及中奖人有用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二等奖(含)以上的中奖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个所得税法》规矩的自个所得税交税人的,须依照税法规矩向地税机关申报交纳自个所得税。兑奖地国税机关一起留存中奖人交纳自个所得税的完税凭据复印件。
(五)中奖人是单位的,除供应中奖发票原件、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外,还应当供应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单位公存银行账号,由兑奖地国税机关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奖金划拨单位公存银行账号。中奖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规矩的公司所得税交税人的,须一起依照税法规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公司所得税。
八、不予兑奖的通常发票规划
(一)发票号码规划为非本市国税机关宣告的通常发票;
(二)本公告第二条列明的不参加通常发票抽奖活动的发票;
(三)发票票面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已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内容与发票领购、开具单位不相符的通常发票;
(四)经断定为假发票的;
(五)因退货、填开过错等原因作废的通常发票;
(六)因换版等原因由国税机关公告作废的通常发票;
(七)发票适用规划与收购、花费项目不符的通常发票;
(八)发票开具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通常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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