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墙体广告 宜昌市三峡坝区党工委原书记王松华在任职时期,屡次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对方给予的资产折合人民币700余万元,还有1100余万的巨额 产业不能阐明其来历。10月8日,记者从荆州市中级法院得悉,法院确定被告人王松华纳贿、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现年54岁的王松华,系原宜昌市三峡坝区工委党委书记、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因涉嫌纳贿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该案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3日以鄂荆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和9月18日以(2013)鄂刑立他字第77号和82号指定统辖决议书,指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松华在担任枝江市委书记、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时期,使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在土地 竞拍、工程竞标、规划报批等事项上获取利益,先后不合法讨取和屡次收受别人给予的人民币695.6万元,玉石三块(采购报价为38.8万元),购物卡两张 (价值1万元)。另据查询,王松华共有人民币1155.618964万元、美元24850元、港币59000元、欧元2000元、加元16033.1元的 产业,自己不能阐明合法来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松华使用担任枝江市委书记、湖北宜昌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讨取和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无穷,其行动已构成纳贿罪。其产业、支出显着超越合法收入,差额特别无穷,不能阐明来历,其行动已构成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 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被告人王松华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 6年,决议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一百万元,其纳贿所得以及来历不明的巨额产业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