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间,杨福增使用担任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外协管理员、外购管理员的职务便当,先后收受该公 司16家供货商所送28.9万元钱款和价值1.5万元的购物卡,为这些供货商在分订单、货品入库、挂账时提供便当和帮助。此外,2005年至2011年 10月间,杨福增使用其担任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外协管理员的职务便当,以贱价在不知名的小厂收购机器零部件,却依照公司与合格供货商签定的收购报价 及合格供货商的名义报账,从中赚取差价,套取公款27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福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30余万元,其行动构成受贿罪;采纳作假手法, 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273万余元,其行动构成贪污罪。鉴于杨福增对其所犯贪污罪系自首,能够减轻处分,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 年,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