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孝感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管理,营造畅通、靓丽、文明、和谐的城区环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以垃圾围城、沿街为市、道路拥堵、广告杂乱、立面破旧、绿化缺失为重点的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容市貌管理
(一)禁止在城区建(构)筑物、行道树上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堆、乱倒、乱贴、乱画。
(二)临街建筑工地必须设置护栏,围档作业,实行封闭施工。禁止乱抛、乱洒、乱倒建筑垃圾。
(三)禁止施工车辆带泥进入城区,所有建筑运输车辆必须严格封闭运输,避免泄漏污染城市道路。
(四)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恢复。
二、环境卫生管理
(一)严禁乱泼乱倒,严禁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严禁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三)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应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需向环卫部门申请专业有偿服务清运垃圾,不得随意乱倒。
(四)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五)禁止在城区公园、广场、商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喧哗和超标排放噪声。
三、交通秩序管理
(一)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栏杆。
(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标志、标线行驶,严禁乱停、乱靠、乱调头,严禁鸣笛。
(三)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站点停放载客(货),严禁在城区沿街揽客。
(四)严禁公汽不到站点停靠、随叫随停、计程出租车上下客不靠站点停靠和拒载等违规行为。
(五)严禁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广告规范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市民生产、生活,不得损害城市市容市貌,不得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
(三)在道路净空及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四)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五)户外广告应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六)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经营秩序管理
所有夜市排档、洗车、修车、农贸市场、建材市场、瓜果摊、修旧摊点、报刊电话亭、餐饮门店、废品回收门店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划行归市、摊点归位、坐店经营、证照齐全,禁止一切占道经营活动。
六、园林绿化管理
(一)凡已规划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个别需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要求其绿地建设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同步施工。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必须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四)严禁在行道树内乱搭乱建,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带内摆摊设点,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七、规划管理
禁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的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的行为。
八、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妨碍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将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罚。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共同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