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云南,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4万元以上的行为,即可入刑。日前,云南墙体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增强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增设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46条有“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等表述。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关数额的大体幅度,并授权云南广告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地区情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近日,云南省高院印发实施《关于云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公布云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4万元以上。
该标准制定主要参照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据2012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征求了云南墙省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多方意见。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提下,因此该标准的明确既增加了劳动监察执法威慑力度,又避免大批欠薪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据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两年,河南法院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12件,14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