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墙体广告 私设电网欲捕杀野猪牟利,不料没捕到野猪却将路人电死,为掩盖罪过将死者遗体悄悄丢掉到“天坑”中。10月29日,记者从恩施中院得悉,该院近 期作出一审判决,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3年湖北恩施墙体广告,顺便民事补偿人民币21608.50元并依法没收违法东西。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吴某架起电网捕猎野猪时湖北恩施墙体广告,被公安机关当场抄获。公安机关收缴电网设备,并清晰奉告其私设电网行动违法。同年9 月14日,被告人吴某又购得升压器一台(输入220V电流后,经过升压可输出4000伏以上高压电流),在团堡镇牛栏坪村自家屋后山林中铺设电线1000 余米,并于9月18日起每晚通电进行捕猎。
2014年10月2日,被害人钱某某,与老友黄某、张某相约到利川市团堡镇牛栏坪村“朝东岩”区域展开野外活动。钱某某在单独下山途中迷 路湖北恩施墙体广告,在被告人吴某屋后的山林中被高压电流击中逝世。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吴某发现钱某某已被电死,遂将死者被高压电烧断的手指、烧焦的泥土等物装入自个带到 现场的编织袋中湖北恩施墙体广告,连同钱某某的尸体、野外配备一同扔掉在距电击现场约500米远的一"天坑"中。此后,又将升压器、电线等设备别离藏匿在山上。10月13 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采纳私设电网的风险办法捕猎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动,仍私设电网进行捕猎并形成钱某某逝世,且在发现钱某某被其 私设的电网电击逝世后抛尸匿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动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按照中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