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墙体广告制作2014年8月,范某和自己的两个同伴,居然将偷盗目标瞄准了警车。三人开着汽车,寻找到停在小区内的警车,居然偷走了警车内的随身衣物。
通过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吉林市墙体广告制作被告人范某于2014年8月的一个正午,伙同王某某(已逝世)、小伟(另案处理)驾驭小型汽车,在某公寓院内,趁驾驭员泊车脱离后,盗窃警车后备箱内的牛仔裤二条、半袖T恤一件、冻鱼和羊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吉林市墙体广告制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沛,吉林市墙体广告制作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曾因犯盗窃罪,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则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吉林市墙体广告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