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刷墙广告 近来,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同故意伤害案件,青海刷墙广告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洛某某与被害人索某某系同村乡民,平日并无对立。2014年9月24日21时许,青海刷墙广告二人酒后行至尖扎县神箭路南段东面的人行道上,发作对立。时
期,被告人洛某某朝索某某脸部打了一拳,致其当场倒地,青海刷墙广告后又对其进行踢打,致使索某某耳内出血。经判定被害人索某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害,损害程度属重伤
二级。
该案受理后,青海刷墙广告承办法官及时奉告被害人及其家族可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促成双方就民事补偿达到宽和协议,被告人洛某某补偿被害人索谋谋各项经济损失34万元。来历: 青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