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男子伤人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是不是还要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1月13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解析。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2014年12月30日20时45分,李某驾驶出租车在某KTV门口搭载了醉酒的张某。湖南湘潭墙体广告出租车到某地时,张某要李某停车,在支付车费时两边发生拉扯 和争持,李某致使张某头部受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某行政拘留5日。张某因头颅外伤、多处软组织伤害 在医院住院5天,花费了医疗费2795元。湖南湘潭墙体广告出院后,张某要求李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万余元,但李某以为自个已被行政处罚,不应再 补偿张某经济损失,对此事不予理睬。无法之下张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清晰奉告李某,湖南湘潭墙体广告因设立职责的依据、发生等均不一样,有必要分别承当职责。本案李某因殴伤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湘潭墙体广告应 承当行政职责。一起,李某致伤张某,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亦应承当民事职责,补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但两边都存在差错,终究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某自动补偿张 某各项损失费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