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墙体广告 当事人程某一审败诉后向法院递送上诉状,其间使用“原审判定厚颜无耻”等谩骂性言辞并回绝纠正。南京市秦淮法院17日发布,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
本年6月,程某以“所购买的产品无执行规范号”为由在秦淮法院提起135起诉讼,恳求判令退货还款,并请求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补偿。10月,法院 对其间78件案件依法江苏南京墙体广告作出判定,支撑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讼恳求,驳回程某请求惩罚性补偿的诉讼恳求。以后,程某向法院递送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写明上诉的事 实和理由为:“上诉人以为原审判定厚颜无耻。”
过后,秦淮法院法官约谈程某,指出其不当之处,限其5天内修正上诉状,遭到程某回绝。法院以为,程某的有关侮辱性言语指向作出判定书的司法作业 人员以及秦淮区人民江苏南京墙体广告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作业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经法院研讨,决议对其作出如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