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大家都知道,掠夺是犯法行动,那预备掠夺是否冒犯《刑法》?12月18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解析,预备掠夺本质上具有了主客观四个要件,同样构成违法。
案情回忆:
2014年11月,杨某为筹钱过生日,克己了一根两头带有拉手环的铁丝,一双布手套,通明胶带和水果刀,预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施行掠夺。21日凌晨 3点,湖南湘潭墙体广告杨某带着作案工具来到雨湖区韶山东路石油公司附近寻找机会时,巡逻民警发现他形迹可疑,上前进行盘查,杨某厚道告知了其正预备招拦出租车施行掠夺的 违法事实。
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为施行暴力劫取公私财物的违法行动而预备作案工具,挑选作案地址,其行动构成掠夺罪。但因为被告 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着手施行违法系违法预备,可减轻处分。法院一审以为杨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分金3000元。
法官解析: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为了违法,预备工具、制作条件的,是违法预备。违法预备作为一种违法形状,是指现已进行违法的预备,因为行动人毅力 以外的原因此未着手施行违法的形状,和违法既遂比较,它是一种特别的违法形状,和违法间断、违法未遂同属违法的未完成形状,湖南湘潭墙体广告尽管它表面上不符合违法的根本 构成要件,但本质上也具有主客观四个要件(即行动人是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行动人对其所施行的违法行动,在主观上存在成心或过错的心思状况;违法行 为损害的是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关系;行动具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动建立违法所有必要具有的客观事实特征)的违法构成,故不影响科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