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打着以扩展运营规模、进货资金周转的名义,以付出高利息为钓饵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在短短几年间,形成34名被害人合计丢失1千多万元。日前,市法院终审裁决,保持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8年10月份,余某与老婆开端在青阳县蓉城镇运营某家私专卖店。2010年10月份,为了扩展运营规模,余某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告贷,筹集资金 购买了青阳县皖南大市场二期门面房。随后为请求更多的银行贷款,余准备建立明珠公司。因为短少注册资本,便向曹某付出2万元手续费,由曹某垫资获得验资报 告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余某将用于注册验资的200万元转入曹某银行账户。
为解决资金压力,余某以扩展运营规模、安徽池州墙体广告进货资金周转、银行短期资金周转、告贷付息等为由,通过兄弟、熟人知道社会上不特定的相对人,并向他们宣扬给付高额利息,先后向34人屡次不合法吸收资金,累计达1329万余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余某未经银监部分同意,选用不合法办法吸收大众存款,数额无穷,其行动已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被告人余某到案后照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