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墙体广告讯 为了贪图小利,五男子结伙从湖北窜至江西九江,采用弓弩发射毒针方式盗狗。近日,江西九江市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管制一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小孔”(在逃)、邹某密谋采用弓弩发射装有高度农药的飞针偷狗,并邀请被告人刘某驾驶其面包车窜至九江地区。根据分工,由张某带路,李某和“小孔”负责用弓弩射狗,邹某负责将狗捡回,刘某负责开车。
五被告人先后在永修县一宾饭店内、永修县一公路垃圾桶附近、共青城某村一废品收购站院内各偷得狗一条。到达德安县城后,由张某联系买主,将三条狗销赃给德安县经营狗肉的王某,获赃款740元。随后,五被告人又窜至德安县聂桥镇,在一垃圾池旁将田某家的一条黑狗(价值300元)射杀后偷走,被当地村民及时发现并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邹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弓弩射狗方式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李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被收缴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邹某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