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郭某在其运营的兄弟盱眙龙虾店内,将罂粟壳及籽捣碎后与其他调味料一同放入烹饪油中熬制。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4月17日时间,郭某让厨师在烹制龙虾、螺蛳的过程中参加上述熬制好的烹饪油,提供给顾客食用,致使多人在该店就餐后体内富含吗啡类毒品成份。
警方得知此音讯后,顺藤摸瓜找到郭某店中,并在郭某的龙虾店内抄获富含吗啡成分的烹饪油3桶、龙虾3盘、螺蛳1盘。在郭某的住处,警方还抄获了罂粟壳5个。郭某被捕后告知,其用罂粟捣碎掺入烹饪,是为了让客人吃完龙虾后“骑虎难下”,藉此招徕生意。
法院庭审现场,郭某的律师辩称,郭某的行动并未对社会形成严重影响,加上郭某归案后主动配合警方查验,理应轻判。对此,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予以批驳,并表明,关于吸毒的人来说,吃了参加罂粟壳的食物能够没感受,但没有触摸过毒品的市民吃了富含罂粟壳汤料的食物,对身心都有损害,长时间食用或许过量食用,很容易成瘾,乃至还对人体肝脏、心脏有必定的毒害效果。
北塘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郭某明知罂粟果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仍在制造食物过程中进行增加,公开予以出售,其行动已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