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墙体广告讯 在17日举行的咸宁市区冲击“一霸四强”专项举动发动大会上,发布了3起“一霸四强”违法犯罪事情判定成果,11名不法分子遭受法律制裁。
事情一: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咸安区桂花镇刘家桥村刘某某等二人采纳殴伤、谩骂等方法,逼迫已与有关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协议的李某某工程队半途退出,强行承包刘家桥景区环保工程。在施工时间,刘某某需求进步工程造价,成心延迟工期,强行讨取该单位4000元。
结尾,咸安区人民法院以逼迫买卖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2000元;以逼迫买卖罪判处刘某某同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1000元。
事情二:2011年2月初,咸宁某公司承建碧桂园小区路途工程。袁某某等四人为到达向其供给建筑材料的意图,屡次到工地阻碍施工,强行讨取33000元。
鉴于袁某某等四人归案后真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分。结尾,咸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别离判处袁某某等四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别离判处1000元至4000元罚金。
事情三:2013年3月,周某某、伍某某、李某、陈某某、潘某到咸安区鱼水路树苗商场,对三名山东籍树苗商进行殴伤,屡次强行索要树苗出售提成,累计6180元。
周某某、李某、陈某某、潘某有自首情节,伍某某有率直情节,可从轻处分。结尾,咸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伍某某、陈某某、潘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均处分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