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墙体广告 第十二讲: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纪律
1、任何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其他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或将其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3、普查对象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普查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
4、对违反普查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要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