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墙体广告:今天,成都市交管局事端防止处置处发布了2013年该市发作触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端的状况,并进行了具体解读。
据知道,2013年,成都市发作触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端9789件,其间立案事端742件、逝世199人、受伤734人,与2012年比较,事端件数上升5.2%。
“电马儿”事端 多半以上系超支车
“从当时电动自行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状况来看,触及的电动自行车80%以上都是超支车。”据民警介绍,超支首要体如今车速超支和自重超支。
据知道,1999年国家发布施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超越“20公里时速”、“40公斤分量”,而当时商场出售的大多数电动车既不契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需求规范,也不契合简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的技术指标需求。
因为电机功率增大,最高时速乃至到达60KM/H以上;一起车辆体积增大、质量超重,电动车车轮触摸地上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间隔变长,车辆制动功能降低。“两个缘由叠加,很容易形成交通事端。”民警说。
“电马儿”上路 五大违法行动损害大
“交通法令对电动自行车驾驭人而言可以说是‘盲区’。”民警说,在路途上行进的一辆超支电动自行车就等同于一辆摩托车,但摩托车驾驭员须经技术训练,且经考试合格获得驾驭证才干驾驭车辆上路,而电动自行车则无需驾驭人任何条件即可驾驭上路,“以至于当时骑着归于“非机动车”类的车,享受着机动车的权利,在机动车道上行进,却又不恪守机动车应恪守的法令规定,其交通损害显而易见。”
计算显现,当时,电动自行车形成交通事端的首要违法行动有:
闯红灯
该违法行动发作的立案事端占总数的5.5%。电动自行车在交通参与者中的相对机动车处于弱势,在“闯红灯”过程中很容易遭到机动车的损伤,一旦与机动车发作磕碰,不死即伤,形成无法弥补的丢失。一起也严峻威胁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事端断定中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逆向行进
该违法行动发作的立案事端占总数的11.7%。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驭员为图便利常常不论路权,在路途上逆向行进,稍有不小心就会与其它车辆、行人发作磕碰,形成事端。
侵走机动车道行进
该违法行动发作的立案事端占总数的2.8%。电动自行车驾驭人为图自个行进便利,不论路权,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争道,既阻碍机动车正常行进,影响交通秩序,又易引发交通事端,损害本身的安全。
违法载人
电动自行车载人后,因为本身分量添加,超越了车辆规划功能,形成车辆制动功能降低,延长了制动间隔,很容易引发交通事端。
随意变线行进
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驭员在行进中不论后边的车辆、行人,不论路权,随意转向、改变车道、横穿路途,很容易引发交通事端。
“电马儿”门槛低 驾驭员安全认识淡漠
“电动自行车驾驭人交通安全常识存在盲区。”民警剖析称,表面上看,电动自行车买到就能开,不需求考取驾照,其实驾驭电动自行车相同需求把握必要的路途交通常识,比方转弯要提早翻开转向灯、应当走非机动车道、不要违法装载行进等等,还要随时把握车辆功能和车况,不比驾驭机动车需求低。“但是如今许多中老年人、中小学生都骑电动自行车,但很多人连转向灯的方位都不晓得,或许底子就不会运用,在行进中怎样便利就怎样走,交通安全隐患极大。”
“驾驭员安全驾驭认识淡漠。”民警以为,另一方面,事端高发的缘由还在于电动自行车骑乘人没有通过一致的训练学习,对交通法令法规及交通常识缺少根本的知道,本身交通安全认识遍及淡漠,一起因为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上牌,加上办理法规不完善,即便有严峻路途交通违法行动也只能以非机动车条款来处分,形成电动自行车驾驭人不注重车辆违法,致使不少电动车骑乘人闯信号灯、逆向行进、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道、违法装载等交通违法行动随处可见。
典型事例
事例一:
2013年2月22日上午,24岁的资中人赵某驾驭一辆安尔达牌电动两轮机动车由冻青树街方向沿锦江区署袜北一街往蜀都大路方向行进,肖某驾驭一辆民思达牌电动两轮机动车在这以后同向同车道行进。
9时25分许,赵某驾车行至锦江区署袜北一街25号附6号处,遇行人杜某横过锦江区署袜北一街,赵某发现后泊车让行,肖某驾车未与前车坚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办法的安全间隔与赵某所驾车尾部相撞,致使赵某所驾车又与行人杜某相撞,形成杜某受伤,车辆受损。杜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2月24日逝世。
经判定,肖某与赵某所驾驭的电动二轮车,车辆品种特点均为归于机动车,摩托车领域。
经查询,肖某未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未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挂号的民思达牌电动两轮机动车未与前车坚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办法的安全间隔,违背了道法相关规定,其行动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是形成事端的首要缘由。断定肖某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
一起,犯罪嫌疑人肖某驾驭车辆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的行动已触犯了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移送起诉。
事例二:
2013年3月30日晨,66岁的隆昌县人莫某驾驭一辆华利之星牌电动三轮机动车由郫县方向沿西华大路往三环路方向行进,郑某驾驭一辆倍特牌电动两轮机动车在这以后同向同车道行进。
6时43分许,莫某驾车行至三环路交大立交桥进城方向上桥处,郑某驾车未与前车坚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办法的安全间隔与莫某所驾车尾部相撞,致使莫某所驾车侧翻,形成莫某受伤,车辆受损。
事端发作后郑某未及时报警,其于3月30日13时37分到交警二分局报案。莫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1日逝世。
经判定,郑某所驾驭倍特牌电动两轮车车辆品种特点为归于机动车,摩托车领域。莫某所驾驭的华利之星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品种特点为机动车,摩托车领域。
经查询,郑某未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未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挂号的倍特牌电动两轮机动车未与前车坚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办法的安全间隔,违背了道法相关规定,其行动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是形成事端的首要缘由。断定郑某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
一起,犯罪嫌疑人郑某驾驭车辆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的行动已触犯了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刑拘。
事例三:
2013年5月16日上午,周某持准驾“C1”驾驭证驾驭一辆力牌两轮电动车由一环路五冶医院方向沿北站东一路往荷花池商场方向行进。
8时28分许,周某驾车行至金牛区北站东一路6号万达广场泊车场出口处,遇行人肖某横过北站东一路,周某驾车与肖某相撞,形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肖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5月17日逝世。
经判定,周某所驾驭的力牌电动二轮车车辆品种特点为机动车,摩托车领域。
经查询,周某持准驾“C1”驾驭证驾驭未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挂号的力牌两轮电动车行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途时遇行人横过路途未躲避,违背了道法的相关规定,其行动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是形成事端的首要缘由。断定周某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
一起,犯罪嫌疑人周某驾驭车辆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的行动已触犯了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移送起诉。
以上3起典型案子中,当事人均自以为自个驾驭的电瓶车对错机动车,不必考驾照,运用也便利,即便与他人发作些小擦挂也不会形成多大的成果。但实际上,他们是在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