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墙体广告 《成都市地名管理法令(草案)》寻求定见稿发布,拟制止以产品名和商标名等为路途命名
市交管局第六分局的地址现已变更为金科北路1号,完毕了中间城区两条金盾路的历史。往后,更多路途重名的疑问有望得到成文规则的保证。日前,《成都市地名管理法令(草案)》现已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寻求定见稿全文向社会发布,广泛寻求社会各方面定见。其中规则,在本市中间城区内或其他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重名的,应当更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而需求替换有关证照的,有关部分应当免收费用。
《法令(草案)》说到:通常不以人名命名,制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公司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路途、桥梁、地道、轨迹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这意味着,“成都往后不会再出现相似娇子立交、菊乐路、西门子路这样的地名了。”成都市民政局地名管理处副处长潘弘介绍,现已用公司命名的路途、桥梁等公共设施称号,为防止替换地名给市民形成替换证照的费事,将继续保存。但往后成都市的路途、桥梁、地道、轨迹站点等公共设施将不再出现公司名。
《法令(草案)》还规则,“制止有偿命名地名”。“这样做将铲除有偿命名地名形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潘弘介绍,有偿命名地名形成的负面影响较多,“比方西门子路,在西门子公司搬离后,依然沿袭这个地名就会对比‘为难’”。记者知道到,很多有偿命名的地名都存在一个有效期,到期后,地名的替换会给老百姓添加不少费事。
“同名不同路”的表象也有望得到彻底治愈。《法令(草案)》指出,全市范围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城镇(大街)称号不得重名,并防止同音;中间城区区域内或其他区(市)县区域内城市路途、建筑物称号、村和社区的称号,不得重名,并防止同音。
《法令(草案)》明确规则,对两种状况,民政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规则的程序予以更名:在本市中间城区内或其他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重名的;因行政区划调整,需求变更区(市)县、城镇(大街)、村(社区)等称号的。
成都商报记者 王游之 余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