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墙体广告 购房合同上清晰采购的是“住所”,而拿到手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近期,省保护花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了数原因花费者所购商品房性质变化引发的投诉。5月19日,省消委会宣布花费警示,提示花费者采购商品房时留意房子性质。
在高层住所小区内,通常都有“住所”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子计划设计阶段就现已定性,两者存在差异。以成都为例,公寓是“除日照需求外均满意《住所设计标准》和《住所修建标准》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日子单元”。而住所即“每套住所最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所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换言之,公寓的日照达不到这个需求,理应经过市场价格机制表现。
成都明文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盒宣扬材料中对公寓进行照实表达。但从省消委会处置的投诉来看,少数开发商对计划为“公寓”的房子,并未“照实表达”,一向按照“住所”对外宣扬、推销,乃至写进购房合同。省消委会以为,此举本质是单个开发商隐秘实情,涉嫌侵略花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隐秘商品房性质致使的花费胶葛,开发商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省消委会提示花费者,从看房、选房开端,就要自动问询、澄清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所仍是公寓,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推销之辞,必要时应当到当地计划房管部分查询,在房子性质不清晰之前,最佳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消委会或消协、行政部分投诉或经过司法路径保护自个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