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墙体广告 《吸烟(大众卫生)条例》之
(烟草广告的寓意)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8-07-01]
(1)就本部而言,如任何广告─
a.载有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诱使、主张或促请任何人购买或吸用卷烟、卷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修订)
b.述及吸烟,而所用的词句乃故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推广或鼓舞运用卷烟、卷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或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修订)
c.阐说或提及吸烟、卷烟、卷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或其包装或质量,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补充)则该广告为烟草广告。
(1A) 虽然有第(1)(c)款的规则,如任何广告以劝止吸烟为意图,则该广告不视为烟草广告。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补充)
(2) 除第(3)至(5)款还有规则外,凡─
a.任何广告;或
b.任安在进行任何事务或提供任何效劳的过程中不论是为售卖或其它意图而向大众展现的烟草商品以外的物体,
包括任何与出售任何烟草商品有干系的人的名字、称号或商业称号,或包括任何烟草商品的商标或牌子称号或包括任何一般与其相联的图样或图样的一部分,则该广告或物体即须当作为烟草广告。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替代)
(3) 如任何广告或物体纯粹是─
a.为非烟草商品或效劳;或
b.为职位招聘意图,
而包括第(2)款提及的名字、称号、商业称号、商标、牌子称号或图样或图样的一部分,则第(2)款不适用于该广告或物体。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替代)
(4) 如任何广告或物体包括─
a.与制造或出售任何烟草商品有干系的公司或法人集体的称号;或
b.与任何非烟草商品有干系而与任何烟草商品的商业称号或牌子称号一样的称号,
以述明某项活动的赞助人或以恭喜或人或某事,所恭喜者为该人或该事的成果或与该人或该事有关的活动,而该广告或物体并没有提及“卷烟”、“吸烟”、“烟草”、“雪茄”或“烟斗”,或“cigarette”、“cigarettes”、“smoking”、“tobacco”、“cigar”、“cigars”、“pipe”或“pipes”,则第(2)款不适用于该广告或物体。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补充)
(5) 虽然有第(2)款的规则,凡没有或不拟就任何烟草商品或其商标、商业称号、牌子称号或标识的意外或顺便呈现支付有值价值,则该等呈现并不属烟草广告。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补充)
(6) 凡在任何售卖烟草商品的场所内展现─
a.一个为每项烟草商品而设的报价符号,而该报价符号─
(i) 只载有该烟草商品的称号及报价;及
(ii) 尺度不大于在该场所内出售的任何非烟草商品的报价符号的尺度;或
b一块只列出供售卖的烟草商品的称号及报价的报价板,而该报价板的面积不超越2000平方厘米,则该等展现并不属烟草广告。 (由1997年第93号第15条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