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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之(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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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墙体广告 《吸烟(大众清洁)法令》之(打印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9-12-31]
  (1)任何人不得在本条适用的打印刊物中打印、刊登或组织刊登烟草广告。 (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替代)
  (2) 本条适用于─
  a.任何本地报刊;
  b.在香港刊印或分发的任何打印文件。 (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替代)
  (3) 本条及第12条─
  a.不适用于以下打印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由1994年第91号第10条修订)
  (i) 为任何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乘客而刊印的本地报刊;
  (ii) 为烟草业刊印或作为烟草业界任何公司的“内部”杂志而刊印的本地报刊; (由1984年第26号第2条替代)
  (iii) 为悉数在香港以外当地行销而刊印的本地报刊; (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补充)
  aa.(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废除)
  b.在订明的状况下不适用于打印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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