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墙体广告 《吸烟(大众清洁)法令》之(不得展现烟草广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9-06-26]
(1) 任何人不得─
a.展现或组织展现;或
b.为展现用处而刊登或分发,或组织为展现用处而刊登或分发,任何书面方法或其它持久或半持久方法的烟草广告。
(2) 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烟草广告─
a.呈现于任何小贩摊档的广告,而该小贩持有根据《大众生及市政法令》(第132章)所发出的牌照,贩卖包含烟草商品的货品;及
b.该广告以订明格局及方法载有安康劝告。
(3) 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烟草广告─
a.呈现于任何运营包含烟草商品的货品的零售商场所之内或之上的广告,而该零售商聘任不多于两名雇员;及
b.该广告以订明格局及方法载有安康劝告。
(4) 第(1)款不适用于契合以下阐明的烟草广告─
a.(i) 烟草广告是在任何烟草商品制作商或任何烟草商品批发商的场所之内或之上的;而
(ii) 该等场所是用作制作烟草商品或作批发烟草商品的用处的;及
b.该等烟草广告是不能从该等场所外面看得见的。
(5) 第(4)款提及的烟草广告无须载有任何安康劝告或有关的焦油量及尼古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