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告法:
从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动予以标准,制止为其未使用过的产品或未接受过的效劳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伪,将面临罚款乃至承当连带责任。
这次《广告法》修订案最大的亮点之一即是对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做出了“自个不必慎重说好”的明确规定。此条款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在《广告法》中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一全新的法令概念;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广告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进一步接轨。
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往后,名人明星等大众人物将不能随意接受广告代言了,比方自个没有用过某种品牌的化妆品,就不能在广告中说其效果好;自个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不能在广告中向其他消费者引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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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些消费者可能会有疑问,关于明星代言的一些产品或效劳,他人怎么会晓得他到底有没有使用过?其实不必忧虑,除了像杰克逊这样“屈打成招”之外,一些产品或效劳自身就有其独特性,能够“主动证明”你有没有使用过。比方你代言某种医治糖尿病的药物,但是你自身并没有糖尿病,这不也是一种“屈打成招”吗?比方你为某个牌子的轿车代言,但你名下并没有这个品牌的轿车,这不也是公开说谎吗?
实际上,《广告法》新规即是把名人明星的广告代言活动归入大众的监督目光之下,添加名人代言广告的危险成本,然后到达引导和约束的作用。如果在《广告法》新规的影响之下,名人明星都能把“自个不必慎重说好”当成是一种自觉自律和下意识行动,那么也就到达了修订《广告法》的底子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