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墙体广告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新材办:
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资金(下称发展资金)是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在各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下,各级发展新型建筑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新材办)认真开展征收和管理工作,推动了全省新型建材事业的发展。为切实加强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推广使用非粘土制品的墙体材料,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超过50%(含50%)的按使用比例的70%返退发展资金。
二、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在粉刷前由各地新材办组织人员进行核验,作为返退发展资金依据。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返退金发展手续的,原预收的发展资金不予退还。
三、各级新材办所征收的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92]综276号文规定用途使用。对于支持发展新材项目的,应根据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评估意见,给予贷款贴息或适当的补贴。
四、发展资金的管理
1、根据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文发展资金自2000年9月1日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国库,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此项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2、地(市)、县(市)新材办在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按收取发展资金总额的20%部份用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省级金库,80%部份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3、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2000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的发展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中第8019“墙体材料基金支出”。
4、征收发展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在省新材办统一登记领取。
五、发展资金的监督。
1、发展资金的管理监督应按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闽财预[1998]21号文)执行,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漏收、少收或随意减免,也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和改变交纳渠道。
2、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专项资金,违反本规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