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这么多政府官员因土地而走上了不归路?为何土地违法疑问越演越烈,屡禁不止?这需求从政治体系、土地准则、财税体系三个方面分析
政治体系本源:当地政府一把手和分担土地的直接领导权利过大
中 国经济依然是控制型经济,控制型经济使政府承当两层人物。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制定政策,调控经济活动,充任裁判员。政府垄断了基础设施、 工业、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权,这些项目的建造都需求土地,而土地又控制在政府手里,想要获得土地,只能向政府官员寻租。
另 一方面,政府又把握数量庞大的资本,直接作为一个主体参加经济活动,充任运动员。各个当地政府都肩负着开展本地经济的重担,中心在对当地政府官员的政绩考 核中,GDP是最关键的目标,这加重了他们运营土地的冲动。因为他们只要获得土地,才干用它来招商引资、兴办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建造。在这些活动中, 土地资本的定价权把握在有关官员手中。土地批给谁不批给谁,以啥价格给,都是官员说了算,即便是土地公开招标拍卖也无法彻底战胜其间的利益输送。
另 外,层级制的行政管理构造,使当地政府一把手和分担土地的直接领导权利过大,缺少监督和制衡机制。我国的土地主管部分是各级疆土部分,但疆土部分仅仅政府 的一个部属部分。疆土局长要受分担副市长、市长的领导,分担副市长又要受市长和书记的领导。分担副市长、市长和书记假如绕过疆土局长直接批地或许干涉土地 买卖,疆土部分是无法有用束缚的,纪检、督查等部分在查办时也会遇到困难和阻力。因土地糜烂而落马的高官,基本上都是分担土地、城建或许严重建造项目的副 市长、区长。权利不受束缚,天然致使糜烂。
土地准则本源:征地的本钱贱价,征地“效益”无穷
所谓二律背反是指两个法令或规矩之间彼此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我国征地准则和土地一切制的规则之间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
一 方面,宪法规则城市的土地归国家一切,乡村的土地归农人集体一切,这就意味着但凡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共利益的需求,还是非公共利益的 需求,都有必要经过国家的征地行动(即把乡村集体一切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来满意;而另一方面,宪法又着重,国家只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才干对农地实行 征收或征用。
很明显,要满意前一种需求,就会违背后一种规则;而要坚持后一种规则,又不能满意前一种需求。
正 是因为有关的法令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严厉的界定,而政府出于经济开展和城市建造等非公益性需求也有必要征用农人的土地,虽然单个当地政府的征地违规违法, 但司法部分一般对政府违规征地导致的法令诉讼不予受理,这就在必定程度上为当地政府的官员的土地糜烂供给了法令上的维护。
现 行的征地抵偿规范不合理,使征地的本钱贱价,征地“效益”无穷。国家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的土地,仅仅按照土地原有用处抵偿,这使得获取土地的代价很 小。政府把贱价从农人那里征得的土地,易手以招拍挂的方式出售给开发商从事非农建造,获取了无穷的利益。而这二者之间的无穷差额,天然为糜烂官员寻租设租 和不法商人受贿,供给了无穷的空间。
政府垄断了建造用地的供给商场。因为除了少数存量的国有土地外,一切新增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