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传统乡村与现代乡村在土地准则安排方面的异同,以对树立和开展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准则,提供参阅。
一、传统乡村与现代乡村土地准则的差异
(一)就土地的所有权来看,传统乡村土地是农人自己私有的,现代乡村则是乡村团体所有
新我国树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乡村的土地曾经是私有的。1956年6月30日,第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了《高档农业生产合作社演示规章》。规章需求:“入社的农人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耕具等首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 社团体所有”,规则:“社员土地上隶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团体所有。”这样,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国家取消了入社农人对土地等 首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确立了乡村土地团体所有制。一起,规章又规则社员原有的坟场、房屋地基不入社,显示出高档合作社并未改动农人对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的 私人所有权。接着,1962 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正式经过并公布了《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1],它最注目之处即是规则了“宅基地属团体所有,一概禁绝租借生意”[2],农人对宅基地由本来享有土地所有权转变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标志着宅基地私有权的退出,变为团体所有,完好的乡村土地团体所有权准则终究得以树立。
(二)传统乡村土地能够生意,现代乡村土地不能够生意
在传统乡村,土地是私有的,为地权的涣散和活动具有了条件,在适当范围内土地能够自在生意,那么所谓的承继、转让和典当等都不成问题。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有答应土地生意的记载,赵括便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当田宅可买者买之。[3]”秦汉以后,土地生意更加遍及。乾隆六十年,《大清律例》规则:“嗣后民间置买工业,如典契,务于契内阐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4]。”法律上供认土地所有权能够经过生意搬运,并对其加以维护。
1949年9月 全国政协会议上经过的《共同纲领》宣告:变封建地主克扣的土地所有制为农人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均匀分配给农人播种,但在性质上依然为土地私有 制。其时政府颁布的房地契上明确写明犁地、房产及地基的方位、面积、数量,“为该户全家私有工业,有播种、寓居、典当、转让、赠予等彻底自在,任何人不得 侵略。”新我国树立后,《土地改革法》指出,“农人私有土地能够生意、租佃。”1954年《宪法》第八条规则,“国家按照法律维护农人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