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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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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国村庄现行土地产权准则的缺点表如今村庄土地一切权主体不清晰, 农人土地运用权不安稳、不完好, 农户土地收益权残损, 农人和农人团体没有实践上的土地处分权。要使农人真实具有土地产权, 就有必要进行农地产权准则立异, 放弃?? 村庄土地团体一切 的准则安排, 把土地的一切权完好地交还给农人。完成农人对土地的私有制, 明白土地产权, 有利于构成农人对土地的安稳预期, 有利于土地的流通, 有利于进步农业出产率, 有利于进步农人收入、减小贫富差距, 对处理中国?? 三农 疑问和完成村庄经济的可继续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害词: 村庄; 土地产权; 土地准则; 准则立异
    村庄土地产权准则是指构成土地产权构造和产权联系的准则安排。土地准则是农业经济准则的根底, 土地产权准则则是土地准则的中心。中国建国后的几回土地准则的严峻变革, 都对村庄经济的开展发生了恰当深刻的影响。村庄土地产权准则安排的高功率会带来农业本钱的合理装备, 良性的继续的土地产权准则变迁将有利于农业和村庄经济的可继续开展。
    一、中国现行村庄土地产权准则的缺点
    所谓产权,是指以一切权为中心的一组权利束,首要包含一切权、运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完好的产权不只仅仅由这四种权利组合而成, 并且其间每一种权利的施行都有必要是充沛的, 这样, 产权对产权主体的鼓励才是完全的, 产权的价值也不会耗散掉。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办理法》以及《农业法》等法令法规都对中国村庄土地的一切权、运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了规矩。现行土地准则可简略表述为土地国有或团体一切、农户运营的方法( 详细方法选用家庭承揽职责制) , 土地一切权归于国家和团体、运用权归农人。家庭联产承揽职责制从前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村庄经济的开展, 可是, 跟着经济的进一步开展, 现行土地产权的坏处也逐渐显露出来, 体现出恰当程度的产权残损并正变成阻止中国村庄社会经济进一步开展的妨碍。
    1. 村庄土地一切权主体不清晰。这表如今两个方面。其一, 团体一切权主体不清晰。在纷歧样的法令中, 团体一切权主体规矩很纷歧致。宪法中笼统定为团体一切; 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 、村两级; 土地办理法中则规矩为乡团体、村团体、乡民小组三级一切。“团体”是哪个团体? 这儿的概念非常模糊, 然后在微观上构成农人团体、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乡(镇) 政府对同一块土地都能够具有一切权。假如对同一地块一起存在三级一切权, 或三个一切权主体, 这不契合物权法“一物一权”的根本原理, 也必将发生一切权的抵触。其成果是在实践中或许演化为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 人为加大生意本钱, 影响村庄土地产权联系明白化和土地流通; 或许演变成无主一切, 构成土地团体一切权虚置, 能够由于对土地利用缺少有用监督而构成土地本钱糟蹋和团体财物损失。其二, 团体土地一切权主体错位。依据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的规矩: “团体一切的土地依照法令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 农人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 能够归于乡(镇) 农人团体一切。”可见, 依照法令, 村委会只具有土地的“运营、办理”权。但据农业部在全国土地承揽过程中的查询成果显现: 以村委会名义发包的村占总村数的68.1%。[1] 这标明实践中村委会在行使团体土地的一切权。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治安排的执行机构, 而不是乡民自治安排自身, 也不归于团体经济安排领域, 法令上亦未清晰它独立的经济主体位置。如宪法第八条所列的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经济中, 未包含乡民委员会, 农业法和村庄土地承揽法亦然。因而, 村委会不能变成独立的一切权主体。[2] 运营办理权仅仅是一切权的派生权利, 团体土地一切权主体的错位, 标明团体土地产权联系中仍然存在着一切权与运营办理权不分的紊乱表象。
    2. 农人土地运用权不安稳、不完好。现阶段, 团体土地按国家方针以家庭为运营单位人均承揽运用, 施行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 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在这一运营机制下, 农户土地运用权的残损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其一, 土地承揽运用权不安稳。农地团体一切制具有很强的社区共有性质,任何农人, 只需他是社区中的一员, 就被赋予了对等地具有社区土地的权利, 由此而成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就必定需求社区土地能跟着人员的改动而进行周期性的调整。因而, 虽然土地办理法第14 条规矩“团体一切土地由团体成员承揽运营, 承揽期为30年, 在承揽期内禁绝进行大的调整, 小调整也只能约束在单个农户之间。”但依据杨学成等的查询, 自村庄施行土地承揽制以来, 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次数纷歧、程度纷歧样的调整, 调整次数平均为3.9次, 大调整的次数平均为1.9 次, 调整次数最多的高达23次, 为一年一调。[3] 土地的频频调整使农人对土地的运用权缺少安全感, 阻止了农人对土地的长时间投资和预期收益, 农户进行掠夺式运营, 致使土地质量降低, 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另一方面, 由于农人土地承揽运用权的取得是政府赋予的, 这种赋予是经过行政手段完成的, 是由一切权主体凌驾于运用权主体之上的行政配给联系, 因而一切权腐蚀运用权然后致使运用权权能残损的表象就不可防止。农人缺少充沛行使运用自个土地的权利。如村庄团体在团体内部的土地分配上权利空间过大, 土地分配和调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随意解除承揽合同、侵略农人合法权益的表象时有发生。其二,“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不合法理。运营权也是物权, 既是物权, 必定具有排他性。也即是说, 关于同一块土地, 不能一起存在两个运营权, 或许说不能有两个运营主体。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家庭在经济利益上是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 也是纷歧样的运营权主体, 双层运营必定致使运营权的抵触。[2] 农户的土地运营权常常遭到团体运营权的危害即是例证。国家方针和法规虽然给予了农人一有些运营自立权,但也给予了村庄基层政权一有些“指导运营”的权利, 农户有关于村庄基层政权老是处于弱势位置, 于是农人的承揽运营必定遵守于团体的共同运营, 在这种双层运营体系下, 各级政府部门都有权干涉农人自立安排的出产运营项目, 或逼迫农人采购政府部门指定的农用出产品资, 乃至规矩农人有必要按政府部门指定的路径出售农产品。农户的土地运用权残损。其三, 农户土地运用权的不完好, 还表如今农人土地运用权的内容不够充沛。例如, 在现行准则下, 农人缺少以农地运用权作典当取得银行贷款的权利。 {#PageCon#}
    3. 农户土地收益权残损。表如今两方面: 其一, 各级政府与村庄团体常以各种名义随意共享土地收益, 危害了农人的土地收益权。如国家经过征收农业税和工农产品报价剪刀差, 攫取了许多农业剩下。村庄团体依据对土地的一切权以及准政府的行政权利向农户收取各种费用。关于机动地的处置、荒山荒地的承揽, 如呈现收益高、效益好的表象,村团体就会害?? 红眼病 , 任意危害别人财物, 以各种名义撕毁合同, 或削减承揽期限, 或添加承揽费用,危害了农人利益。其二, 征地过程中农人并没有真实的土地收益权。政府征用村庄土地的报价是由政府单方面规矩的标准、用行政强制手段迫使农人承受的一次性“抵偿”, 土地的溢价收益大有些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获取, 有损公正准则, 农人和农人团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严峻的危害。现行法令规矩, 建造单位取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费用包含抵偿费、安顿补助费和土地有偿运用费。抵偿费包含土地抵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抵偿费。土地抵偿费归村庄团体经济安排一切, 实践上由乡民委员会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抵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乡民自个) 一切。安顿补助费由安顿人分配。可见, 农人和农人团体没有土地的财物收益权。建造单位取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费用中,“农人只占5% -10%, 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得25% - 30% , 60% -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4] 抵偿费远远达不到农人养老保证和创业本钱额的水平。
    4. 农人和农人团体没有实践上的土地处分权。一切权的中心是处分权。通常以为, 处分权是一切权中带有底子性的一项权能, 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分配, 被以为是具有一切权的底子象征。依照现行的法令法规, 村庄团体土地的终究处分权归于国家, 作为土地一切者的农人团体实践上没有土地处分权, 不得自由生意、租借、转让和典当土地。1982年拟定的宪法中清晰规矩:“任何安排或许自个不得侵吞、租借或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法令意义上的处分权首要即是一切权的出让。在现行法令下, 关于当时中国团体一切和国家一切两种土地一切权形状, 法令只允许团体土地经过国家征用的方法从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向国家搬运, 而没有规矩国有土地向团体土地改动的路径, 也即是说中国的土地权属搬运是单向的。团体一切的土地, 只需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家土地后, 才干出让、转让。而国家建造需求运用团体一切的土地时, 国家只需经过征用就能够了。《土地办理法》 第23条第2款规矩: “国家建造征用土地, 被征地单位应遵守国家需求, 不得阻遏”。即不得因具有土地一切权而回绝征用。在政府与农人就土地权益所作的博弈中, 政府持久处于逾越法令的绝对优势位置, 具有“天然”的自行赋予的强制力和决议权, 农人无法与行政权利的控制者处于对等的法令位置。因而土地是不是征用、土地征用的用处和征用报价, 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并无多少发言权, 只能并且有必要遵守政府的毅力。如《土地办理法》第25条规矩, 农人团体即使对征地抵偿、安顿计划有贰言, 也“不影响征用土地计划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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