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墙体广告 本来归于小区的45个停车位,却被别人一次性购买欲高价租借。洽谈未果后,长沙凤凰大厦的业主向法院申述,请求法院承认车位转让行动无效。12月2日,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66岁的周一舟是凤凰大厦的业主代表。他表明,凤凰大厦只要一个地下停车库,车库一半的车位已转让给业主,另一半车位均登记在黄飞进自个名下,供业主租赁使用。2011年11月14日,因黄飞进与湖南望城乡村商业银行债务纠纷,凤凰大厦45个地下车位被望城区法院履行裁决以物抵债的方法交给银行,但未处理过户。2013年1月,“外来户”陈波在凤凰大厦张贴布告,奉告业主其已购买车库,业主们才晓得车库已被转让。
周一舟以为,银行在未奉告业主、未征求业主见见的情况下,将车库转让给陈波,属无效民事行动。他还以为,拍卖行动发生在2012年11月,但银行在2014年5月才将车库产权过户到名下。遂将银行、陈波和拍卖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通过一上午的庭审,法官宣告另期宣判。
记者刘志杰
[庭审焦点]
银行是否侵犯了业主优先购买权
庭审现场,各方各不相谋。
业主周一舟表明,车库是凤凰大厦的配套设备,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需要,银行在拍卖前,从未与业主洽谈过车位疑问,也没有告诉物业公司。陈波其时并非该物业的业主,银行的行动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给业主的正常日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银行回应称,望城区法院作出履行裁决文书后,银行即获得车库的所有权,银行处置抵贷财物的行动合法。陈波也表明自个并没有侵犯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他还称曾和物业洽谈过,参照周边租金,将每个车位以400元/月全体租借,但业主只肯出300元/月。
关于业主称“对拍卖不知情”的说法,拍卖公司表明不可能告诉到每个业主,但的确“尽到了奉告的责任”。公司与银行签定拍卖委托合同后,依法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布告,并在标的物处张贴拍卖告诉奉告业主,拍卖程序没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