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冬,李宏亮等人在华县喝酒时与别人发作肢体冲突,遂和同伙田某持刀砍杀对方,致一名男子当场逝世。2011年李宏亮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却没有被收监。这起案子的审判长,即是渭南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宏。
2012年6月14日,华阴市罗敷工业项目区管委会办公室项目科科长高军等人在一家酒楼赴宴洽谈项目,参与宴席的还有华县一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席间,高军在向李某敬酒时,双方发作争执。随后不久,高军被人砍倒在一家酒楼前的停车场,后经抢救无效逝世。
华县某公司总经理李某、砍人者以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宏亮等后来被捕获。检方审查以为,砍人者涉嫌犯杀人罪,第二被告李宏亮涉嫌成心伤害罪。2013年,检方依法对李宏亮涉嫌两次犯成心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宏亮有期徒刑16年,决议执行有期徒刑14年。
检方侦办发现,2011年李宏亮成心伤害案庭审前,李宏亮就被一向“取保候审”。看守所也按规则向法院呈送了有关李宏亮恳求“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有关资料。依照规则,作为主审法官,李宏应当认真审查有关资料,并招集合议庭法官集体研讨后决议是不是赞同李宏亮提出的要求。但李宏并没有严厉履行法定责任,致使李宏亮被判刑后,长期逃离司法机关的监控规模,并再涉命案。2013年12月吴堡县检察院以李宏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依法向吴堡县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