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群租因其价格低廉而被很多租房的市民所喜爱,然而近几年来,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中却频频暴露出群租问题。比如群租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给民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同时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其一,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二,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其三,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其四,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
物业服务企业方面,明确了向管理部门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民墙居住房屋租赁情况的义务,规定了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制度,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定了代理经租制度。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规定,将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