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墙体广告张明系东乡东铜锻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故,且肇事者逃逸。交警断定第三人无名氏承当责任,张明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1月29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断定张明为工伤。张明先后在江铜集团东铜医院、南昌大学榜首隶属医院医治,花去医治费104189.89元,2014年9月22日,抚州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作出判定结论,断定原告工伤构成七级伤残。
张明所在单位现已依法向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张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曾拿张明医疗费到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处报销,但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触及第三人责任为由,且抚州市工伤保险无一例实施先行付出的案例,没有详细实施细则,没有受理。(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江西墙体广告法院审理以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则:“因为第三人的缘由形成工伤,第三人不付出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断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付出暂行办法》相关规则,原告因加班途中发作交通事故被断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经交警部门断定为无名氏,原告需求被告先行付出工伤医疗费的请求契合相关规则。被告辩称原告工伤医药费触及第三人责任,以为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则原则上不先行付出工伤医药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契合法律规则。原告用人单位已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应当享用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受理原告请求先行付出工伤医疗费的行为归于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定,责令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受理张明先行付出工伤医疗费及付出住院伙食费的请求,并依法实行审阅、付出的法定责任(详细金额应由被告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依照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相关规则审阅后予以断定)。
本案属抚州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案件,本案在清晰了交通肇事者为无名氏的情况下,责令医保机关受理请求,一起责令实行审阅付出医疗费的法定责任,有利于有用引导行政主体实质性处理行政胶葛,防止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