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墙体广告了解到,从2012年12月1日起,张家口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是:张家口市区及郊区(含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下花园区、宣化区、宣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比上年度的1040元提高了220元,增幅为21.15%,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怀来县、涿鹿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比上年度的960元提高了190元,增幅为19.79%,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察北区、塞北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40元,比上年度的860元提高了180元,增幅为20.93%,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63%。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据河北墙体广告了解,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及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