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相关情况时,反映此事的张女士说,她拿着这盒“创可贴”去找这家药房的店员商量退换事宜时,店员又当面撕开了其中的另一张“创可贴”,发现刚撕开的这张仍有一定的黏性。据此,店员认为一盒“创可贴”里还有可以正常使用的,就可以说明这一药品没有完全失效。对此,张女士却并不认可。她说:“一盒‘创可贴’里只要有一张没黏性不能正常使用,起码说明药品在失效。就好比买了一只苹果,只要有一处地方开始腐烂,哪怕其他地方看起来鲜亮,这个苹果很明显已开始变质。”
对“近效期”药品应予以告知
职能部门详解有关规定
江苏墙体广告 “药品的失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到了有效期那一天突然失效的。因此,对于快要到有效期的药品,店员在售卖时应该明确告知顾客。”在谈及药品有效期问题时,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这样解释。
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商家利用相关信息上的不对称,把近效期药品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而售卖给消费者,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失效药品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却是自己砸了自己的招牌,得不偿失。因为,这不仅违背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对百姓健康的不负责任,对用药安全的漠视。从张女士遇到的情况来看,幸好她购买的只是一盒“创可贴”,如果是救命的“速效救心丸”或其他药品,那就麻烦了。
事实上,不少市民都遇到过像张女士这样买到近效期药品的情况。那么,什么是近效期药品?对于近效期药品有没有专门的管理规范来要求和约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介绍:近效期药品是指有效期在6个月之内的药品。对于近效期药品,有专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店在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应明确告知顾客,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此外,规定还要求药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